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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日期: 来源:四川食安收集编辑:四川食安

化肥产品质量事关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稳产保供。今年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化肥质量监管执法职责,严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春耕化肥市场秩序,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乐山市峨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化肥案

2022年11月29日,乐山市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化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13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1月29日,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在峨边县某厂房内查获刘某某生产的“钙镁磷肥”化肥78吨、各类包装袋7000余条。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肥有效磷(P2O5)含量为0.12%,远低于其化肥包装袋上标注的“有效磷(P2O5)≥12%”。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微硅粉用以生产假化肥达230吨,并向犍为县龙孔镇和铁炉镇、五通桥区西坝镇、彭山区观音镇、蒲江县朝阳湖镇和西来镇等处的经销商销售假化肥152吨,销售金额6.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不合格复合化肥案

2022年12月27日,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不合格复合化肥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货值13.2万元。

2022年3月31日,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门的情况通报,称旌阳区辖区内有三批次肥料产品,经抽样检验其有效磷、氧化钾、总养分等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该三批次化肥均由“四川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旌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60吨复合肥料销往了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某农资经营部;遂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赶赴越西县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涉案的60吨化肥尚未销售,随即再次对该批化肥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化肥标识为“中氯”,其检验结果氯离子质量分数为53.1%,超过国家标准≤30%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7月6日,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会理妙润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20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会理妙润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金额18.1万元。

2023年2月23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两个品种复合肥料(N+P2O5+K2O 18-18-18、N+P2O5+K2O 15-15-15)分别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两种肥料“氧化钾、有效磷、总养分、氯离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均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标准及标识要求,其中氧化钾、有效磷的检测值均小于1%,远远低于产品标识≥16.5%和≥13.5%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以4100元/吨价格购进复合肥料(N+P2O5+K2O 18-18-18)26吨,以3100元/吨购进复合肥料(N+P2O5+K2O 15-15-15)24吨;购进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上述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18.1万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31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9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机构判定,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肥(氯离子技术指标为≤30.0%,实测值33.6%)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7日生产上述批次复合肥料7吨,成本为2020元/吨,售价为2750元/吨。截至案发,上述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完。上述不合格化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万元,违法所得为5000元。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瓢虫有机肥料”案

2022年12月29日,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源县嘉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瓢虫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肥料113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小瓢虫有机肥料”113袋(40kg/袋),标示保质期为“24个月”,合格证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11/27”,已超过保质期近一年。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台账,上述化肥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以60元/袋至120元/袋不等的价格累计销售329袋,售出总价为2.26万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彭山区田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3年3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山区田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钙镁磷肥22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的《协助调查函》和《检验报告》,称有一批不合格钙镁磷肥流入辖区。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扣押涉案钙镁磷肥22吨。钙镁磷肥推荐性国家标准为GB/T 20412-2021,当事人销售的钙镁磷肥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20413-2006过磷酸钙”,标注“有效磷(P2O5)≥12%”。经抽样送检,该批过磷酸钙有效磷(P2O5)含量仅为0.06%,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起从乐山市峨眉山市刘某某处购进钙镁磷肥共计44吨;截至案发,按照80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2吨,剩余库存22吨,货值金额共计3.52万元,违法所得56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过磷酸钙案

2023年3月6日,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钙117.45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待售的过磷酸钙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过磷酸钙的有效磷质量分数实测值为7.98%,低于GB/T 20413-2017技术指标≥12%的要求;水溶性磷质量分数实测值为3.25%,低于技术指标≥7%的要求;游离水质量分数实测值为22.13%,超过技术指标≤15%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过磷酸钙系当事人从重庆某商贸公司购进,购进价500元/吨,销售价720元/吨,共计126吨,货值金额共计9.07万元,违法所得2070.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信息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记者程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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