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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人社发布收集编辑:威海人社发布
案例
小王是某公司业务员,因假期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处理公司业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小王又没有到岗上班,就是回复消息,修改文案,怎么能算加班呢?小王的感受却是,公司通过微信、钉钉等聊天工具下达工作任务,自己虽然不在办公室,但仍处于工作状态,当然是加班。
处理结果
经协商调解,公司支付了小王一定数额的加班费,双方握手言和。
启示建议
随着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工作场所的物理空间属性被逐渐突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边界不再清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休息时间通过通信软件发布指令、布置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离线权”这一概念应运而生,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断开数字工具而免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的权利。针对数字时代愈发普遍的隐形加班现象,建议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之外,劳动者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终审认定,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据此,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当然,无论是显性还是隐形,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