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支付标准160元/次,
每次不少于30分钟。
珠海拟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让患者不再为“心病”发愁!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心理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参保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规范诊疗项目使用,调节医疗行为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珠海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同步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心理治疗”项目的
医保支付标准是多少?
该项目的医保支付条件是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该项目的
医保补充协议需具备哪些条件?
快随小布一起来了解吧!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
医保支付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及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心理治疗”诊疗项目
医保支付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条件为:
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心理治疗”
医保补充协议需具备的条件
条件如下: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注意: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目前,《征求意见稿》
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3月17日,
市民可复制并打开下方链接:
http://www.zhuhai.gov.cn/hdjlpt/yjzj/answer/27033
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并提交意见建议。
“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后,
将更好满足参保患者
心理治疗的临床需求,
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增强主动就医的积极性!
素材综合自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陈淑娴
责任编辑/谭伟江
三审/常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