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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广播收集编辑:衡阳广播
近日,余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驾校诉教练拖欠款项的案件。原告某驾校诉称被告某教练拖欠结算款项。原告称,2011年开始至2018年11月期间,原、被告一直合作,由被告招收学员,收取全程培训费用,利用原告驾校场地对学员进行培训,驾校为学员进行考试办证服务,每个学员培训结束后,由教练与原告以每位学员2300元左右的考试费、工本费等进行结算,但被告尚欠原告部分款项未付。
法官阅卷时发现,原告虽提供了一份欠款清单,但清单为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并未在清单上签字。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也无法明确指向该欠款清单。开庭时,被告拒绝承认拖欠原告结算款项,并表示自己只收取教练费,并不是收取学员费用再和学校进行结算的模式。从法律上来看,原告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拖欠款项及拖欠金额,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原告是中小企业,为了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决定寻找突破口进行调解。法官联系到原告提供明细中的部分学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当庭进行了虚假陈述,原告与学校的结算模式为教练收取学员费用再和学校进行结算的模式。法官立即以此为突破口,对原、被告双方展开多次调解。最后,被告承认自己拖欠原告款项,双方就尚欠款项达成了和解,被告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款项。
余江区人民法院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任务,聚焦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积极探索系统性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的路径,从诉前调解、诉中释法、判后执行、日常普法等多维开展工作,坚决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余江区人民法院 祝根龙 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