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法律定义
什么是间谍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工作分工
1、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2、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保障与义务
设置的保障
1、个人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个人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对因开展反间谍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4、对为反间谍工作做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5、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设定的义务
1、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2、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3、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4、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法律责任
1、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2、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4、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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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姜堰检察亲民检务
编辑:张渊琪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