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如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购买海洋碳汇1500吨,以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最终被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组织8名船员一起驾驶渔船,使用网目尺寸小于规定尺寸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俗称底拖网、单拖)出海捕鱼,捕获了青花鱼、巴浪鱼等水产品至少2058.73公斤。经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共计36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今年8月1日自愿与第三方机构——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签订海洋碳汇采购与注销服务委托书,购买海洋碳汇1500吨,以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该笔海洋碳汇已被交易中心核销。
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与公诉机关达成公益附民赔偿调解协议,购买海洋碳汇并核销,以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碳汇体,储存了地球上约93%的二氧化碳,落实“司法+蓝碳”是助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秀屿区是福建省海洋大区,海岸线总长243公里,海域面积2800平方公里,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为更好地守护海洋资源,秀屿区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及海警部门,签署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将“海洋碳汇赔偿机制”引入涉海生态案件审理,从司法层面保障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近年来,秀屿区人民法院致力于发挥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能动作用,探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强化司法协同创新,形成了集“侦、诉、审、执”为一体的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是莆田市首起在审理涉生态环境案件中引入海洋碳汇赔偿机制的案件,是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的具体实践,对推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在司法实践领域的落地施行提供了可借鉴的意义。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李冬香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