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6日讯 张某为给妻子庆祝生日,向某珠宝公司订购钻戒一枚,签订合同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之后又分两次转账支付共计5万元。但妻子的生日到了,珠宝公司却未能按时交货,张某要求退货退款,某珠宝公司退还张某支付的6万元款项。张某要求珠宝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珠宝公司不同意,张某将某珠宝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珠宝公司签定《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珠宝公司定制1.5克拉钻戒一枚,总价款7万元,定金1万元。因张某妻子生日为12月10日,订制的钻戒对张某意义重大,双方在合同中特约定钻戒应于12月9日前交货。当日,张某支付定金1万元。之后,张某向珠宝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转账支付两笔共计5万元,双方约定余款1万元提货时付清。12月1日,张某通过微信询问王某钻戒做好了吗,王某称还没有,需要催一下工厂,张某提出不要拖延时间,王某回复“好的”。至2022年12月14日,某珠宝公司仍未能交货,原告张某表示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某珠宝公司于几天后退还张某支付的全部6万元款项。张某要求某珠宝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另行支付1万元,双方产生分歧。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某珠宝公司订购钻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2年11月25日,张某支付前期货款5万元,加定金1万元共计6万元,达到被告要求的付款金额,双方合意余款提货时付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为2022年12月9日前,至2022年12月14日,被告方仍未能交货,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双倍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本案主审法官朱春晓介绍,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张某作为消费者向某珠宝公司订购钻戒,系为庆祝妻子生日所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故双方对交货时间约定明确,但被告某珠宝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货,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闪电新闻记者 曹宁 通讯员 朱春晓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