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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范亚娉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判处被告人唐某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被告人唐某峰受聘在常德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于某志因要经营其他公司,委托唐某峰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代收公司厂房租金等事务,公司公章由被害人于某志管理。2016年左右,因公司缴纳电费问题需要使用该公司公章,经公司水电工王某平提议后,唐某峰安排王某平通过他人伪造公司公章一枚,之后伪造的公章由唐某峰保管。2016年3月16日、2017年2月13日、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唐某峰使用伪造的公章,先后与珠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峰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唐某峰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唐某峰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王某平的证言,二人私刻印章事先并未获得授权,唐某峰在事后也并未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且长期保管该枚印章;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唐某峰多次利用该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在唐某峰亲笔手写的承诺书中仍对相关事实予以隐瞒,故而法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