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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窦方迎
原告小丽和被告小洪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2016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儿子跟随小丽生活,生活费由小洪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18岁止,教育、医疗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其教育费和医疗费直到儿子学业结束。
双方离婚后,小洪仅仅支付了一半的抚养费,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小丽只好自行承担儿子的教育、生活等费用。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离婚7年后小丽将小洪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子女教育、抚养和保护的义务。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并不能免除。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对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有效。小丽作为儿子的母亲,垫付了小洪应支付的费用,现主张小洪返还其已垫付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洪向小丽返还其儿子7年来的生活费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