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琼海公安再抓获1名长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蒋某伟。8月23日,在犯罪嫌疑人蒋某伟的住所内,民警搜查出大量捕猎报警器、狩猎夹、鼠夹以及疑似枪支、射钉弹、弹珠等捕猎工具和一条死体蛇类。同日,民警还在某农场种植园内发现了其放置在地里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捕猎夹和捕猎报警器。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蒋某伟供述,其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网购捕猎报警器共计两百多个,使用这些捕猎报警器与捕猎夹组合放置在种植园内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其都拿回家食用。
据蒋某伟交代,除了设置捕猎夹捕猎野生动物,其还通过购买射钉枪和枪管等工具,自制猎枪用于打猎,捕猎到的松鼠一部分出售给他人,一部分为自己食用。
犯罪嫌疑人蒋某伟对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目前,琼海市公安局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琼海市政府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通告设立禁猎区和禁猎期,即琼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长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