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据相关人爆料,河南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长达六年。2012年至今,基于合作开发关系,河南新创置业向万通公司支付合作开发款2250万元,执行期间代万通公司偿还偃师农商行贷款8738837.5元,为保障中创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向中院交付执行担保金1100万元,向税务局缴纳已被撤销的裁定资产过户税费220余万元,因该案件增发数十起纠纷及虚假诉讼案,支付各类案件诉讼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执行费、担保函等费用1250余万元 ,资金占用费已达2900余万元,以上费用合计已超8320万元。
根据河南省高院生效判决,万通公司应在15日内将5389.94平方米商业门市、1644平方米地下储藏室和139个地下停车位(以下称“不动产交付义务”)交付南新创置业。如无法交付,应在30日内支付7072.63万元的对应价款(以下称“金钱给付义务”)。
因不动产被司法查封和抵押,万通公司逾期未履行不动产交付义务,南新创置业申请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案号:(2019)豫03执738号】。执行过程中,2020年4月和8月,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分别作出两个执行裁定书,将5389平方米商业门市、139个地下停车位和5#9#烂尾楼以物抵债给南新创置业。
2023年2月,因洛阳中院撤销两个执行裁定书,导致南新创置业本已执行到位3年的财产全部归零。
目前,河南新创置业就上述裁定已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
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的三个裁定分别为(2022)豫03执异60号(5389.94平米的商业门市)、(2022)豫03执异92号(139个车位)、(2022)豫03执异182号(5#9#烂尾楼)。以上三个裁定在同一日作出,于午夜时分同时发送给南新创置业,背后可能存在的干扰昭然若揭。
1.针对撤销5389.94平米的商业门市的裁定:根据判决内容,商业门市交付义务或金钱给付义务系选择之债。南新创置业申请执行时,商业门市被另案首封且存在抵押,债务履行期满仍无法交付。万通公司也多次表示需解除查封和抵押后才能交付,并且同意启动拍卖程序,但在南新创置业代其偿还870万元抵押贷款,洛阳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至今3年时,又以交付商业门市的障碍已消除,法院应该强制交付,不应该拍卖(履行金钱义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2. 针对撤销139个地下车位的裁定:作出不利于南新创置业的裁定。南新创置业质疑洛阳中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已确凿无疑。
3. 针对撤销5#9#楼的裁定: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核心理由是侵害了中创公司仅有3854万元的优先权。但洛阳中院在异议裁决中,对执行中预留给中创公司的足够财产闭口不谈,却扩大南新创置业执行担保责任,完全不顾南新创置业未申请以物抵债的剩余财产完全足以覆盖中创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我司申请执行标的5355万元,中院要求南新创置业提供1.5亿元房产担保及1100万元的补差款和保证金,否则不予执行裁定,无奈带息南新创置业筹借房产40余套,价值1.5亿提供给中院查封至今。
洛阳中院将此前以物抵债裁定撤销,不仅导致南新创置业10年来投入资金全部泡汤,6年官司虽胜归零,还导致南新创置业无辜替被执行人万通公司偿还了870多万银行贷款,支付了1100万元的执行担保和补差款,向税局缴纳税款220万元,并搭进去了价值超过1.5亿元的房产提供担保,3年过去损价上千万元。此种执行,荒唐至极,谈何公平正义。如相应以物抵债裁定撤销,代表洛阳中院此前执行行为存在错误,由此给南新创置业造成的上述损失,理应由洛阳中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据报料人反馈,2020年8月,万通公司与郑州二建串通,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河南高院戳穿了双方虚假诉讼的事实,终审判决驳回了郑州二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万通虚假诉讼的行为至今没有处理。
中创公司执行异议案与上述案件如出一辙。从2017年9月新创公司申请查封万通公司涉案土地开始,万通公司即开始收取购房人房款并转移侵占。2019年4月又与中创公司串通,公然在查封土地上施工,甚至在法院评估拍卖时,仍不听法院阻止,继续冒险垫资施工12362平方米(价值约1800余万元)。之后,双方在没有任何对抗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额。之后,万通公司又以中创公司的名义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并对中创公司主张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全部接受,初步实现了阻止执行的目的。
希望此案件有关部门,能依据事实做出相应处理,后续媒体跟进报道中!
来源:大众生活网 华夏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