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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期间殴打公公,男方父母能否将赠与的购房款收回?

日期: 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父母为新婚的小两口出资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原本是一件你情我愿、其乐融融的事,但这一家却因8万元购房款对簿公堂。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刘先生和王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不久,刘先生的父母为照顾儿子生活,将8万元交给儿媳王女士,用于小两口的购房首付。

房子买完后不久,刘先生主张女方婚内出轨,遂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审理期间,小两口及双方父母在新房不期而遇,发生口角。王女士对刘先生父子大打出手,造成二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到场后,双方就伤害行为达成和解协议,没有追究王女士打人的责任。但事后刘先生父母将小两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二人购买房屋出资的赠与,要求刘某及王某返还购房款8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案涉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刘先生的父母从未给付过自己8万元款项,也未对涉案房屋出资。离婚是刘先生提出的,虽然双方曾发生肢体冲突,但冲突为相互行为,不存在家暴情节,而且自己没有婚外情,离婚不是自己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银行凭证显示,刘先生的母亲于2018年9月20日取款共计8万元,交易流程中有共计10万元现金存入王女士账户,该交易流程连续、完整、次序清晰,与原告举证全部吻合。王女士对其抗辩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就给付行为的性质方面,原告主张为资助刘某、王某而给付8万元款项,后者予以接受,以上,法院对原告向二被告赠与8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上述赠与应否撤销的问题。首先,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单务性质,赠与人承受了“不利益”,基于公平、诚信原则,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以规制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由此,虽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人仍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其次,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认定了王女士对刘先生父子二人的侵害行为和轻微伤结果,王女士既违反了侵权、治安管理等法律规范,也违背了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和睦、文明等道德规范,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赠与。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撤销对二被告8万元的赠与并返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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