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诉讼服务和诉讼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诉讼服务16项工作举措,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构造相符合的诉讼工作流程,在立案、文书送达、调解、参与诉讼、执行等各方面给与残疾人特别关爱和服务,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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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将无障碍服务贯彻诉讼全流程,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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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积极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和明显的引导标识,配备轮椅、拐杖、扩字器、助视器、助听器等服务设施。对于来到诉讼服务大厅的残疾人,指派专人陪同办理立案、缴费、参与调解等事项的诉讼服务。根据案件情况,允许1-2名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残疾当事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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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出行不便残疾人,各级法院设立“残疾人绿色通道”,积极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快速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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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如残疾人因赡养、抚养、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工伤、抚恤、救济等提起的诉讼,各级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予以特别备注,优先审判、优先执行。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联等单位代为申请的,各级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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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可通过电子诉讼服务网电子诉状自动生成功能帮助残疾当事人生成诉状;残疾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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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残联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诉讼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帮助建立规范化诉讼辅助人员名册,做好残疾当事人的诉讼引导、答疑解惑、释法说理等工作,为残疾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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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开展涉残疾人纠纷的诉前调解、多元调解工作,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化解涉残疾人纠纷,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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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涉残疾人纠纷诉前调解与立案登记的衔接,严格遵循调解自愿原则,对残疾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转入立案程序,坚决防止调节拖延、久调不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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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当事人要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指导残疾人积极举证,依法放宽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对残疾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各级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残疾当事人的实际,依法合理确定保全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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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方便参与诉讼的原则,充分运用网上开庭、网上调节等信息化手段,采取相对灵活的审判工作机制,大力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力求当庭结案、就地化解矛盾。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充分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发挥一审终审优势,尽快实现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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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当事人胜诉案件,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要直接移送执行,尽快进入执行程序,依法从快执结,及时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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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各级法院依规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并为其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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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新建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等建设标准;现有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不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应当制定具体改造计划,2025年底前达到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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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法院周边的公交站牌、公共道路等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保障残疾人诉讼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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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加强涉及残疾人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研究。各级残联负责向同级法院提供残疾人数据,便于法院准确识别涉残疾人案件,提供无障碍服务;各级法院负责向同级残联反馈涉残疾人案件办理情况及有关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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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和残联要积极开展“有爱无碍”诉讼服务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诉讼无障碍工作经验,邀请残疾人常态化开展无障碍服务督导体验,为“法院系统无障碍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贡献山东经验。
来源:省残联权益保障和教育就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