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罗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由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二审依法作出改判,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禁止被告人罗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罗某某系兴仁市某小学教师,其多次利用上课、课余辅导、私下交流趁机以摸学生胸部、臀部、大腿等身体敏感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及师德师风。2023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禁止被告人罗某某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罗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应判决禁止罗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兴仁市人民检察院遂以一审法院适用禁止令期限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在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采纳,在维持一审定罪量刑的同时,对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改判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施行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刑事抗诉案件。
下一步,该院将正确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综合司法保护”有关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搭建起坚实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努力营造尊重教育、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面对侵害时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碍于多重压力很少主动向家长反映,教职人员在对未成年人侵害时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遏制教职人员猥亵未成年人乱象,家教不能变为盲区。同时,检察官也在此告诫心怀不轨之徒,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斩断猥亵未成年人的“黑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来源 | 兴仁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 王济荣
审核 | 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