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了4起毒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尔某某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尔某某者、熊某铭、阿某某作、阿某某坡在西安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尔某某者、熊某铭将接到的毒品贩卖给下线,由熊某铭、阿某某作、阿某某坡按尔某某者指使,分别将钱款存入尔某某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共汇出现金100余万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琳根据上线指使,在某快递分散点接到两个装有毒品的快递箱后,被现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刘某琳配合下,将收取快递的被告人尔某某者、熊某铭抓获。根据熊某铭供述,公安机关又将被告人阿某某作、阿某某坡抓获。公安机关从刘某琳接收的2个快递箱夹层内查获4包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1386.09克,从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3.2%-73.7%。
西安中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尔某某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熊某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刘某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阿某某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阿某某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走私毒品案,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从境外购买含有毒品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的糖果157.127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予惩处。最终,西安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玉某俄运输毒品案,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俄明知是毒品仍运输,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玉某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玉某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方某贩卖毒品上诉案,被告人方某先后6次向吸毒人员梁某东贩卖七唑仑(马来酸咪达唑仑)。2020年8月5日,民警现场抓获方某、梁某东等人,依法查获七唑仑5片。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以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方某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