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董娜
12月6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燃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博山城区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禁放区域图示
据了解,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通告明确特定禁放时段:(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2)中考、高考期间;(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此外,通告要求, 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