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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收集编辑:景德镇南河公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江西赣州一老板明知不可知而为之
赚不该赚的钱
结果
近日,赣州信丰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废品回收站内放有大量可疑的电机,民警立即进行核实。
经大量摸排走访及调查取证,确认该回收站内电机系盗窃所得。
警方立即循线追踪、快速出击
将涉嫌收购赃物嫌疑人曾某及流窜盗窃团伙
刘某龙、郭某金、刘某抓获归案
成功打掉一横跨多个县市流窜盗窃团伙
经查
犯罪嫌疑人刘某龙、郭某金、刘某流窜多地
专门盗窃工地和厂房的电机、电缆线、空调
并将盗得的赃物卖至回收站老板曾某
而曾某在明知收购的物品
为盗窃所得仍将其收购
目前
犯罪嫌疑人刘某龙、郭某金、刘某
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曾某已被警方依法处理
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盗窃违法!
帮助他人销赃
同样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综合赣州公安、信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