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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坛检察收集编辑:金坛检察
如何解决罪与非罪的难题?如何破解侦查取证难、价格鉴定难等问题?前不久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天津、浙江、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枉不纵,将寻常案件办出了高质效——
典型案例这样指导司法实践
向水而生、靠水而兴,从古到今,无数人依靠捕捞渔获生存和发展。我国海洋国土面积达300万平方公里,近年来水产品总产量逐年递增,2022年达6868.78万吨。然而,过度捕捞会破坏渔业资源,影响生态平衡。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国四大海域、内陆七大重点流域全面实施休禁渔制度。
在办理案例五——江苏省常州市陈某龙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该案承办人、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林依辉注意到,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对于电鱼、毒鱼、炸鱼、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曳齿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使用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计算,该案相关涉案人员至少需要赔偿渔获物价值44倍的渔业资源损失。
“考虑到该案涉案水产品价值已达50余万元,涉案人员的家庭多数较为困难、其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等,我们经认真研究,与专家沟通,最终决定参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适用3倍的赔偿。”林依辉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