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点,我带你过去。”2月21日中午,在北屯市博望东街与昆玉路交叉口,身穿荧光绿马甲的李军(化名)看到一个孩子独自过马路,急忙上前护送。
看着眼前这一幕,检察官董青松说:“他这么认真负责,说明志愿服务达到了预期的教导效果。”
董青松是兵团第十师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军是经他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中的犯罪嫌疑人。
该院自2022年12月推行交通类犯罪“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以来,已有12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受到规训和教育。
在路上违法 就在路上服务
今年1月,李军从海南省到北屯市旅游。为方便出行,他在当地租了辆汽车。当月11日1时许,李军酒后驾车行驶200米,被执勤民警拦下。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移交至北屯垦区检察院后,负责办理此案的董青松发现,李军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认罪认罚态度好,符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条件。
不过,该院并未直接向其宣告,而是由办案人员与他谈话,向其表明不予起诉并不代表没有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需要在当地参加2天的社会志愿服务,即上路“执勤”,引导辖区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摆在李军面前的还有《关于拟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服务的告知书》,上面详细载明了李军的违法犯罪情况,如血液中酒精含量、行驶路程等。
“我愿意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听完办案人员的介绍,李军低着头说。上路“执勤”前,北屯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李军进行“岗前培训”,告知他如何引导他人安全有序出行、如何保护自身安全等。
“目前‘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已广泛适用于我院办理的交通类犯罪案件,我们通过追踪考察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志愿服务情况,了解他们对待教导的态度以及社会服务效果。”董青松说。
检警联手 共创基层善治
今年年初,北屯垦区检察院和北屯垦区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拟被不起诉人(交通类犯罪)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这是北屯垦区检察院根据办案情况,有效衔接相关司法解释,推出的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治理创新机制。
2022年底,该院办案检察官梳理案件情况时了解到,辖区醉驾类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该院受理的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即可对犯罪嫌疑人宣告送达不予起诉决定书。
对此,检察官们陷入思考:这些人违法犯罪,法律容情给他们改正的机会,可惩戒作用怎么体现?
既然是交通类违法行为,就从学习交通知识、服务群众出行入手。想到这,董青松和同事联系北屯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交通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交通志愿服务的建议。
“我们最初觉得不妥,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员,服务期间万一发生意外怎么办?”北屯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陈苏晖说,“但是检察院提出此建议的初衷我赞同,降低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违法意愿确实需要多管齐下。”
面对公安机关的顾虑,北屯垦区检察院从强化社会调研和加大沟通交流两方面入手,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服务时限因案情不同而变化、上路前签订《关于拟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告知书》文书、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岗前培训”、随时沟通完善志愿服务内容等,确保“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取得惩戒和教育效果。
惩教结合 被不起诉人悔悟
“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推行不久,董青松等人就发现了问题。
今年1月,根据安排,50多岁的王力(化名)在辖区路口“执勤”,但很快又被告知离开。“当天气温较低,王力年龄大了,长时间站在户外不利于他的身心健康。”董青松说。
该院与北屯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沟通后,双方一致决定将王力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的场所由户外改为该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我们安排民警为王力介绍各窗口职能,再由他引导办事群众,这样不仅让他完成了志愿服务工作,还学习了车管业务知识,我们鼓励他回去后向身边人普及交通安全法规。”陈苏晖说。
从站在寒冷的路口执勤到进入温暖的业务大厅服务,这份关怀让王力深受感动,他郑重承诺:“我以后不再违反交通法规!”
犯罪嫌疑人张亮(化名)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的感触也很深。2月,他酒驾被查,事发地距离一所学校不远,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时,民警将他安排在学校附近的十字路口。“看到民警为了孩子们的安全,每天站在护学岗上,我更为自己的酒驾行为感到惭愧。”张亮说。
一般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的社会志愿服务时间为2天,但不久前,陈杰(化名)在路上服务了5天。“他酒驾被查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高,而且有闯卡的冲动,在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延长其志愿服务时间,真正让他‘长记性’。”董青松说。
“运行‘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模式,就是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既依法惩戒又教育挽救。”北屯垦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民正说,该院将加强与民政部门、团委及其他公益服务组织的沟通,探索其他类型案件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模式,让被不起诉人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受到惩戒,真心悔悟。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程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