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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新闻收集编辑:莆田新闻
谢某未经庄某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采用庄某照片为其商品宣传推广。上月底,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肖像权纠纷案。
庄某是知名时尚博主及模特,长期从事探店、服装穿搭推荐、商业拍摄等活动,在小红书、抖音、逛逛等平台有大量粉丝,并收到许多知名商家的商务拍摄邀请,其肖像权具有商业价值。
谢某在抖音、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多家售卖生活百货的店铺。在制作店铺产品链接时,使用了庄某的照片作为商品“假发男短发全真自然一体发片”“韩版帅气男士假发”的图样展示图。庄某发现后,以其肖像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庄某认为,谢某私自将自己的照片作为假发产品展示图,会让一般消费者、庄某的粉丝及潜在客户误以为其头发是谢某销售的假发,从而对其形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降低自身商业价值,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庄某要求谢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谢某称,该款假发只销售了一单,营业额仅为171.91元,面对庄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希望能调解处理。
经城厢法院调解,谢某下架有庄某照片的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庄某2000元,庄某也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黄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