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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收集编辑: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金计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4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红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关于“50年协议”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定书显示:2021年6月,红牛维生素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维生素”,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同华彬红牛)针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怀柔乡企)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四大核心诉求:1.确认“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2.确认“50年协议”的有效期为50年;3.判令红牛维生素公司的股东办理红牛维生素公司营业期限续展至2045年11月9日的变更手续;4.判令天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对此,法院经审理之后作出《裁定书》认定:“50年协议”的条款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完整理解当事人的合意,原则上不应予以拆分。该协议的第七条无论如何都不能独立存在,因此不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红牛维生素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红牛维生素公司现在的股东结构远非“50年协议”设想的情形,但该公司仍然基于第七条起诉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红牛维生素公司是组建合资公司合同的客体而并非合同主体,红牛维生素公司反客为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红牛维生素公司拆分不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分别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讼利益。因此,依法驳回红牛维生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最新裁定,华彬方面7月3日回复媒体记者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红牛维生素要求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七条有效的起诉,但并没有否认50年《协议书》,也没有和前海法院判决相冲突的地方。由于北京四中院的裁定并非最终判决,因此不会影响华彬维生素及其相关主体再次提起同类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