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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州公积金收集编辑:巴州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太好了,给我们帮了大忙!”4月23日,张女士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库尔勒管理部柜台帮其儿子李先生办完提取业务后激动地说。
“我儿子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成都买套二手房,但他工作特别忙回不来,想让我帮他办理。之前听说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在成都公证处出具委托书特别麻烦。情急之下,我便来管理部咨询,这才知道提取资金转入我儿子的银行卡就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了。”张女士话语中难掩欣喜和愉悦。
原来她口中所说的“新政策”,就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中的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库尔勒管理部工作人员介绍,办理业务时,我们现场联系了申请人李先生,核实了张女士的身份及他的业务办理需求,之后便按照常规流程为其办结了业务,二十分钟左右李先生就收到了资金到账提醒。这一规定既方便了申请人办理提取业务,又保障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新规实施以来,库尔勒管理部工作人员逐条逐字整理出新旧政策的区别,对区别处进行了多次深入学习,确保全面吃透业务规范,把学思践悟的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为群众答疑解惑的过程中提供准确、全面、可靠的政策知识,真正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红利释放出来,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陈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