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牡丹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一则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检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报通知、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检年报记录、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下列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下列单位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检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决定给予下列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名单),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下列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下列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上交的,视为作废。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下列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拟撤销社会组织名单
联系电话:0530-5070020
联系地址: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899号
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