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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民工索要加班费案件。
被告张某雇原告王某、李某2人从事木工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280元,但并未约定每天工作时长。被告张某认为,依据行业习惯,工人应当每天工作12小时,但原告王某与李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每天的工作时长应为8小时,超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应该支付加班费。因此双方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联系被告张某,从情、理、法等角度耐心释法明理,将法律权威刚性与调解柔性相结合,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通过调解,最终原告王某、李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庭支付原告加班费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下一步,肃州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延伸审判职能,加强释法明理,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调解当事人纠纷,促进案结事了,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高晓娟 李 燕)
编辑:孔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