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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险产品,成功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7月1日,王某因修建养殖场向张某借款2.1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张某催要,王某向张某还款1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张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约定于2022年5月1日前还清,但王某一直未支付。张某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王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王某曾在多年前购买过商业保险,于是立即前往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冻结。最终执行干警对王某名下商业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提取、扣划,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王丽娟)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有投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