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5日讯 4月5日14时至16时,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高密大队依托高密收费站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高密大队民警查处了2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36mg/100ml和72mg/100ml。经民警询问驾驶员得知,两人均是在午饭时饮酒,心存侥幸,以为今天清明节,还刮风下雨,交警应该放假了,又觉得自己喝的不多,应该不影响驾驶机动车,所以打算走高速回家,谁承想,在收费站被查了个正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两名驾驶员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影响驾驶人员的专注力、判断力、行动力等多个方面,安全风险非常大,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
醉驾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
酒驾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闪电新闻记者 商凯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