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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陈道峰
8月28日,记者从桓台县司法局了解到,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违反外出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自刘某进入社区矫正以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时,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中有关外出的条款进行了重点强调,要求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桓台县。8月10日上午,刘某抱着侥幸心理,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外出。但他没想到离开桓台县仅10多分钟,即被发现。工作人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与其进行谈话。在证据面前,刘某承认了私自外出的事实。
依据相关规定,桓台县司法局依法给予刘某训诫一次。 工作人员向刘某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再次向其说明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
随后,桓台县司法局组织开展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要求各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摆正态度、积极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拥有的是相对的自由,并非无拘无束,如果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将面临训诫、警告、甚至收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