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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几年了,我的事情终于了结了,房也交付了,感谢法官为我们尽心尽力。”房子顺利交付后,原告吴某高兴地说道。4月11日,白河法院走进企业调解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场履行化解矛盾。
2019年徐某、吴某与王某、A公司因工程合同产生纠纷诉至白河法院,经白河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给付徐某工程款25万元,给付吴某工程款48万元,同时A公司在欠付王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王某、A公司均未履行给付责任。徐某、吴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徐某、吴某分别与A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A公司在2022年10月底前支付徐某、吴某上述工程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否则A公司以其开发的房屋抵偿上述欠付吴某、徐某的债务。约定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支付款项,亦未交付房屋。现徐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向其交付房屋。
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承办人走进A公司,现场查看房屋情况并积极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通过释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耐心细致地劝导,双方达成调解方案,A公司向徐某、吴某现场交付抵偿房屋。该案成功调解并当场履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