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肇庆四会警方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1+N”“鹰击”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和重点整治工作,切断一条盗销购“三车”利益链,抓获涉案人员8名,侦破10余起“三车”被盗案,查扣涉案车辆4辆。
6月中旬的一个凌晨,四会便衣警察在街面查获2名涉嫌盗窃“三车”的小年轻,现场查扣1台疑似被盗车辆。随后,便衣警察联合东城派出所,将参与盗窃的其余4名小年轻,悉数抓获归案,先后追回被盗车辆4台,破获10余起“三车”被盗案。
经调查,民警摸清了该团伙盗窃销赃手段,多条线索均指向一个藏匿在背后的“金主”林某某。
经查,这些小年轻盗窃“三车”得手后,会将车辆放在林某某指定的位置,然后从林某某处领取“报酬”,林某某将低价收回来的赃车更换锁芯后,以“丢失购买凭证”的名义,作为二手车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取利益。
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其中一家摩电维修店,明知林某某拿来维修的车辆来历不明,还帮其更换车辆锁芯。警方将该维修店负责人抓捕归案,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6名涉案嫌疑人均已被四会警方依法处理,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四会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大部分被盗“三车”,都存在不上U型防盗锁的情况,甚至个别车辆未拔出钥匙,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警方提醒
1. 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应规范停放在有人看管或视频监控区域内,并上锁,且不要把头盔等物件随便放在车柄上,以防被不法分子盯上。
2. 任何偷盗、“顺走”、替换他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避震器、头盔及其他配件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 收购、窝藏、隐匿、转移或代为销售被盗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均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来源 四会公安
编辑 周芷晴
审核 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