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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更复杂 遗产类型更丰富

日期: 来源:中国妇女网收集编辑:中国妇女网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何蒙

    ■ 林挚 樊高远

    近年来,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呈现出案件数量涨幅较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遗产类型不断丰富等特点,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共同遗嘱及居住权等新类型法律热点问题不断发展,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产生较大影响。

    日前,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叶舜尧表示,白皮书旨在充分梳理遗嘱继承纠纷的审判实践,总结当前审判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进而通过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社会公众认识、使用遗嘱制度提供参考。

    民法典施行之后遗嘱继承纠纷同期增长39.4%

    2019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遗嘱继承纠纷1078件。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两年间,新收案件421件,较2019年至2020年间同期302件增长39.4%。

    当前的遗嘱继承案件可以分为无争议和有争议两大类。无争议遗嘱继承案件指诉讼当事人对拟继承分割的财产并无实质性争议,然囿于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完成财产转移登记,因此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目的。

    有争议遗嘱继承案件普遍呈现如下特征:遗嘱效力成为纠纷争议核心、鉴定程序启动比例较高、遗嘱继承案件中因遗赠产生争议比例持续攀升、争议财产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涉及部分新类型财产。

    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共同遗嘱争议出现新特点

    民法典施行前后,关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清晰以及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争议并无明显内容变化,而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共同遗嘱则出现部分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如何在遗嘱继承纠纷实现居住权设立等新问题。

    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产生新争议:打印遗嘱系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分析样本中2021年之前涉打印遗嘱的案件仅5件,2021年后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达31件。民法典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目前,打印遗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制定的打印遗嘱,进入诉讼后因形式要件瑕疵导致所立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较高。二是遗嘱由谁打印亦成为认定打印遗嘱效力的争议点之一。现行立法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中未确定应由谁完成打印,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了打印遗嘱效力认定。

    公证遗嘱获得司法认可比例依然很高:根据数据统计,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数量占有争议遗嘱继承案件的比例约为27%,其中,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比例为98.15%;同时也有部分涉外情形,包括当事人为外国国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外,不涉及处分境外财产。海淀法院随机抽取了54件公证遗嘱案件分析。

    54件样本中,有53个案件中的公证遗嘱获得法院认可,并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做出裁判;同时,公证遗嘱继承纠纷的诉讼周期相对较短,涉及司法鉴定少。

    共同遗嘱的生效与变更认定仍存较大争议:共同遗嘱是实践中常见的遗嘱纠纷类型,目前立法中仍然缺乏明确的具体规范,由此导致共同遗嘱的司法裁判尺度较不统一,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根据共同遗嘱的具体类型针对性地分析共同遗嘱生效、变更要件等适用差别。二是对于共同遗嘱涉及的共同法律行为主体、生效和撤销问题,个案并未详细阐述理论依据和价值考量,且由于缺乏对同类案件的关照,导致共同遗嘱的理论构建较为困难。纵然现行裁判中有大量共同遗嘱纠纷,也未能积累成为足以上升为一般规范的制度。

    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要件有待明确:从民法典的文义解释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包括合同和遗嘱两种形式。民法典施行后,常见的居住权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要求根据遗嘱内容确认居住权,该类诉讼诉请多为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实践争议主要源自对遗嘱内容的理解和效力认识分歧。二是遗嘱中未有设立居住权的内容,但在继承诉讼中继承人均同意在房屋中设定居住权,然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未将其作为一项独立诉请提出,进而产生法院在该情况下可否直接依职权设定居住权的实践问题。

    司法实践针对不同主体的提示及建议

    海淀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无论订立何种遗嘱,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首要条件,即必须确保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且意思表示真实。同时,需确保遗嘱处分的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注重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确保形式无瑕疵;注重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确保表述无歧义。

    针对遗嘱设立居住权,法院建议,一是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准确,充分满足特定遗嘱类型设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可处分性。其次,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需要明确体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中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等;尽量避免通过“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达设定居住权的意愿,以免后续产生继承人认定居住权条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遗嘱设定居住权等客观争议。

    对于拟通过诉讼设立居住权而言,由于该方式系法定方式,因此当社会公众拟在继承纠纷中要求设立居住权,需要将设立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请提出。

    从实现遗产安全妥处的角度而言,遗嘱人可以考虑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选任可靠的“遗产执行人”减少后续纠纷的产生。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遗产的保值或增值,可进一步考虑“遗产信托”制度,通过运用成熟可行的具体制度,在实现财富代际传承的同时减少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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