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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肖某镇、肖某治作为股东,却在验资后立即把出资款转出。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办案法官介绍,肖某镇、肖某治申请设立九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肖某镇缴纳65万元,肖某治缴纳3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100万元转入九某公司账号,后又于当日被转账转出,流水明细中摘要显示该部分款项为购买材料设备。
后来,城某公司与九某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九某公司偿还城某公司882225元及利息,但九某公司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九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城某公司无法提供九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无奈之下,城某公司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镇、肖某治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九某公司所欠城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城某公司提供了九某公司基本户流水明细,可以证明肖某镇、肖某治在将出资款转入基本户后,于当日转出的事实。城某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肖某镇、肖某治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该资金往来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法院判决肖某镇、肖某治依法对九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肖某镇、肖某治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吴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