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江苏3月21日电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活动中,有不少土地使用人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种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也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最近有市民反映: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8号的汇隆果品批发市场一宗100亩左右工业用地(其中:17亩土地未挂牌),主要权利人是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82亩,其中有证65亩),在未办理土地属性变更和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面积达18376㎡)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果品批发市场一直在营业。市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到实地展开了调查。
近期,记者来到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8号汇隆果品批发市场进行现场走访,整个市场占地100亩左右,市场外围东、南二面建设得比较规范,一楼门面基本上都出租了,二楼及以上有快捷公寓、仓储等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市场内部搭建了多栋铁皮屋顶建筑,从外观上看均为简易搭建,面积近3万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11984㎡)。正好市场里有位路过的工作人员,记者顺便问了一下,该市场建于何年?何时对外出租的?土地性质是什么?该工作人员表示,整个市场占地100亩左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定位为打造苏北特大型水果批发市场,2019年开始出租的。在市场的正门外面,记者看到有联系方式对外出租的小广告,随后记者联系了此号码,对方表示出租方是汇隆果品市场,如需要房屋租赁,面谈比较方便。
记者电话联系了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方表示17亩土地未办理任何许可,主要是地方政府没有土地指标,有规划许可。那么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办理了土地属性变更和规划许可?记者将到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实。
本网记者到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局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事件,不好怎么去说,也讲不清楚,已向领导汇报了”。隔日,又到该局与办公室负责人当面交流,该负责人没有作任何正面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针对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部分无规划许可及造成相关规费流失的问题,本网将继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