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打出重拳
整治新生违法建设行为!
5月1日起
举报新生违法建设
市民最高可获2000元奖励!
为全力遏制新生违法建设,莱西市创新出台了《莱西市新生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进一步为新生违建“零容忍”提供有效、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莱西市拆违治乱办公室(简称:市拆违办)设立全市新生在施违法建设统一受理举报热线,即日起单位或个人(统称举报人)均可以通过电话(0532-88400233)举报反映或者通过莱西融媒APP“综合执法帮你办”在线举报事项模块举报违法行为。经属地镇(街)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属实,每件最高奖励2000元
《奖励办法》从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以及监督管理五方面对莱西市行政范围内的新生在施违法建设案件举报、受理以及举报奖励奖金的给付工作进行明确。
《奖励办法》规定了奖励条件:举报内容为正在施工新生违法建设;违法案件发生于莱西市行政区域内;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未以真实姓名进行举报的人员;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举报不属于新生在施违法建设,是既有违法建设;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且能够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基本事实等可靠的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为: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800元;违法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违法建设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1200元;违法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违法建设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1500元;违法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
接到通知起30日内领取奖金
《奖励办法》采用首报奖励制进行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不重复发放;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同一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举报同一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奖励办法》明确了“1+3+3+2”奖励时效,即市拆违办接到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派发至属地镇街进行核查。属地镇街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并申报奖励,市拆违办3个工作日内审核奖励申请,审核通过后属地镇街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另外,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举报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莱西市新生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办法》
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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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强化新生违法建设源头管理,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全力遏制新生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新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办法》《青岛市在建违法建设处置规程》《莱西市拆违治乱三年攻坚行动责任分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拆违治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拆违办)负责指导协调镇街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受理镇街办理案件涉及的举报奖励申报和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镇街)负责本单位办理案件涉及举报奖励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是本办法实施主体,依据举报奖励规定,对实名举报新生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给予相应现金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由市财政依据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纳入市财政设立的违法建设治理奖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新生正在施工违法建设,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为正在施工新生违法建设;
(二)违法案件发生于莱西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以真实姓名进行举报的人员;
(二)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线索;
(三)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
(四)举报不属于新生在施违法建设,是既有违法建设;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为实名举报且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实名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同一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通过多种方式举报同一案件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正在施工的新生违法建设,能够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基本事实等可靠的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按下列评定奖励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800元;违法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违法建设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1200元;违法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违法建设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案奖励1500元;违法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拆违办统一对外受理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来信、来话(举报热线88400233)反映及莱西融媒公众号“综合执法帮你办”在线举报事项模块等方式,向莱西市拆违办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拆违办负责受理新生违法建设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属地管辖原则,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派发至属地镇街进行核查。
市拆违办收到举报后,对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应当核实并记录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
属地镇街收到市拆违办派件后,应及时到现场核实、采取措施制止新生违法建设施工。同时录入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中的新生违建模块,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拆违办书面反馈调查结果,附规划部门认定意见,同时填写《新生违法建设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将与举报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等复印件报市拆违办审核。
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拆违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街镇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报审材料,由街镇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原因。街镇在接到市拆违办审核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设立的违法建设治理奖惩专项资金库中支付。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延期办理。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举报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镇街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举报工作应当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拆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