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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来源:西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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