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扫诈一号”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以雷霆之势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发起猛烈攻势,持续推动“扫诈一号”行动不断取得新战果,为海南文昌航天城建设创造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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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快查快打,文昌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捣毁一处犯罪窝点
2023年3月5日,文昌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涉案线索,立刻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和缜密侦查,迅速摸清嫌疑人的落脚点,当即组织警力开展布控,3月6日,民警成功抓获涉诈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陈某三人,没收作案手机4部,捣毁涉诈窝点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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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快速抓捕、精准打击
2023年3月9日,反诈中心创新工作手段,加大线索侦查核查,快速查明嫌疑人落脚点,成功在文城镇抓获陈某某等4名涉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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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警银联动,现场抓获电信诈骗嫌疑人
2023年3月10日,反诈中心根据工作线索,获悉近期有外省、外市县涉诈人员到银行跨行大额取款。了解到该情况后,反诈中心立即对各个银行网点进行布控,查获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成功查扣涉诈资金,为受骗群众追回损失20万元。
3月6日至12日期间,文昌市公安局陆续抓获涉诈犯罪嫌疑人16人,捣毁涉诈窝点一处。
下一步,文昌市公安局将继续推进“扫诈一号”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守住百姓的“钱袋子”。
警方提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法律后果
01、征信惩戒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02、行政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03、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文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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