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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恶犬如何处置?多地紧急通知!

日期: 来源:环球时报收集编辑:环球时报

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近日,成都崇州一小区内发生女童被狗咬伤事件。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女童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拘。

该事件发生后,多地发布加强养犬管理工作通知。律师表示,如果恶犬多次咬人,除了狗主人要承担责任,对涉事恶犬也可以考虑予以处理。

“出门遛狗不牵绳一律捕捉”

多地紧急通知

成都崇州黑狗咬人事件后,多个城市相继宣布加强养犬管理规定。10月18日,据媒体报道,合肥市城管局开会讨论治理行动“加码”,要求发现出门遛狗不牵绳的一律捕捉。此次治理时间段以6:00-7:30,18:00-21:00为主,住宅小区、公园、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列入重点治理区域。

合肥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巡查队员配备收容犬只的抄网等工具,巡查中发现溜狗不牵绳的违规行为,用抄网网住不牵绳犬只,制止犬只乱跑,再将犬只交还犬主,形成震慑的同时,对犬主进行教育和劝导。

据“上海发布”消息,10月17日,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发布了一则《关于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并配合开展文明养犬工作的通知》,向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工作要求:加强公共区域巡逻,提醒业主履行宠物看管义务;劝阻违法违规养宠行为,视情上报市网格化平台;极投身社区治理,配合文明养犬宣传。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共有区域的保洁服务。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基本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向中新网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提到,如果小区出现多次狗咬人事件,或者物业多次因为遛狗事件被投诉,物业存在一定的疏漏之处,也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主人违规养犬伤人或被追究刑责

流浪狗可追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

孟博表示,从刑事责任来看,在司法实务当中,饲养人因烈性犬伤人、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鲜见。

蓝天彬表示,崇州发生的女童被狗咬伤事件中,涉及的狗属于烈性犬,如果案发前多次出现这只狗咬人事件,狗的主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没有套狗链,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因为疏忽大意予以放任,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导致狗再次咬人,那么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蓝天彬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狗咬人后,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至于流浪狗,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处置伤人恶犬

这种情况可免责

恶犬伤人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置涉事恶犬也是许多网友关心的问题。

“狗咬人的时候,为了救人,打伤乃至打死这只狗,这是紧急避险,这是人身受到威胁时,做出的损害较小一方利益,维护较大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蓝天彬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孟博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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