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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人社发布收集编辑:威海人社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此标准足额发放工资。
案例
2020年10月,王女士入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约定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2020年11月,该公司支付王女士10月工资1500元,并称这是单位统一规定,试用期支付一半工资。王女士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支付王女士900元。
点评分析
该公司支付王女士试用期的工资(1500元)不仅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也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再支付王女士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