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10月,赵某发现同事胡某的支付宝内小有存款。一日,囊中羞涩的赵某“灵机一动”,以借用为由拿到了胡某的手机,并趁其睡觉之际,通过短信验证修改支付密码的方式,将胡某支付宝内的8000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一顿操作之后,赵某还不忘删除转账记录,掩盖盗窃痕迹。
说起赵某这个人,曾因盗窃罪接受过多次刑事处罚。许是相关“经历”给他带来了不少“经验”,赵某在窃得财物后,单方面写下了一张借条,以备不时之需。
次日,胡某发现支付宝金额少了8000元,并且支付密码被修改,立马就怀疑是曾借用过手机的赵某所为,立即报案。面对公安机关,赵某拿出了借条为自己辩解,并称“我写了借条,算是向他借的。”但赵某也承认,以他和胡某的关系,胡某并不会愿意把钱借给他。
近日,经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累犯)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虽然在案发后向民警出示了借条,但所谓的借条、借款都只是赵某“一厢情愿”,并未向被害人出示,而被害人对于出借钱款也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赵某在明知被害人不愿意将钱款借给他的情况下,仍趁其睡觉之际秘密将其钱财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密码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借条是双方法律行为。借条虽由一方出具,但借条的出具实际上表示着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借贷关系或欠款关系之前,双方当事人均经过了事先商量。例如,借款人向对方提出借款的请求,并阐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被借一方则相应地作出反应,表明同意借款及金额、还款时间,通常还会约定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等。只有经过诸如此类的双方合意,借贷关系才会发生。所以,“一厢情愿”取得财物后留下借条的,其行为属于盗窃而不是借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他人之财,行自作聪明之事,定会锒铛入狱。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面对熟人也要保持防范意识,切勿随意将手机、银行卡等贵重物品交由他人。
承办人: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章祺睿
展播人: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徐佳蓉
(注:本微信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来源 | 北仑检察
编辑 | 王济荣
审核 | 张薰尹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