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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3月,吐某在伽师县某乡镇看到艾某停放在棉花厂旁边人行道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后,采用缠接电路线的方法盗取该电动车。
没过几日,吐某再次到伽师县某乡镇棉花厂旁边,用同样的方式盗取亚某停放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并骑至另一个镇,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麦某,赃款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吐某用同样的方式,盗窃了7辆三轮电动车。
经鉴定,吐某被盗的7辆电动车价值共计35970.41元。
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扣押的7辆电动车已追回,并还给7名受害人。
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吐某多次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居民要坚决摒弃不良习惯,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踏踏实实积累财富,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莫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得不偿失。此外,广大电动车主要增强防盗意识,将车辆停进车棚、车库或有监控覆盖的区域,如若电动车被盗,应立即报警。同时,也提醒废品回收行业、电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及普通群众,发现来路不明的电动车时,请勿盲目收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讯员 陈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