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应届毕业生们正陆续迈入职场,开始新的人生阶段。但面对由学生到职场人身份的转变,试用期成为他们摸索成长的重要阶段。一些经历了秋招、春招的年轻人刚刚踏入职场,却又遇到了以“试用期”为名的陷阱,部分用人单位出现的“假试用、真使用”行为,损害了求职者的求职信心,也给企业的信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关注 “假试用、真使用” 试用期陷阱防不胜防
25岁的张倩今年4月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与用人单位约定3个月试用期,眼看着就要转正,主管却通知她试用期延长1个月,一心求稳的张倩只能无奈接受。没想到刚过半个月,她竟收到了主管的口头辞退通知。张倩告诉记者:“当我向公司索要书面的正式离职证明时,对方却一拖再拖,我意识到这并非正常的辞退行为。”郁闷的张倩打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看到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法条时,她决定开启自己的劳动维权之路。
应届毕业生徐璐也在今年7月走上岗位时遭遇了试用期陷阱。她告诉记者,在通过长沙某培训机构面试后,其被通知第二天过去试岗,经过为期一周的试岗后,她被该机构通知试岗结束并不予录用。“用人单位说我不适合这个岗位。”徐璐说,当其向公司索要一周的工资时,却被告知试岗期是没有工资的。
“干活了凭什么不给钱?”不服气的徐璐上网查询相关资料后,向公司提出要申请劳动仲裁。对方态度立刻转变,一番交涉后,对方提出可以向其支付120/天的工资,总计600元。“试用期工资应当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来按月结算。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徐璐对试用期工资的法条记忆得十分清楚。
同样是今年6月毕业的高鹏也在初入职场时,踩了试用期的坑。10月中旬,在经过公司3个月的试用期后,他正式通过考核转正。但他却发现,公司在试用期期间,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HR给的回复是,试用期期间,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都是不予缴纳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我们公司却如此理直气壮。”高鹏有些敢恕不敢言。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张倩、徐璐、高鹏等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在豆瓣、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有不少关于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前被辞退、试用期期间不交社保、工资打折扣、恶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等的维权帖、求助帖,很多网友聚集在帖子评论区,讨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如何维护合法劳动权益。
调查 职场新人劳动权益保障意识薄弱
近年来,各类求职陷阱名目繁多,有些公司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为其设下重重圈套,令涉世未深的毕业生防不胜防。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不少职场新人都表示,如遇到职场劳动权益受损等情况,他们常无法分出更多精力维权,或是根本不了解维权流程。还有部分人则担心公司会恐吓、报复或是维权之后劳动仲裁记录会影响她继续求职,不敢继续维权。
“我一开始维权的决心很强烈,但跟公司一些老同事交流完之后便不敢再维权了。”高鹏说,“同事说,如果我一直和公司交涉试用期社保这件事,大概率就是一个结果:被迫离职。”出于压力,高鹏只能息事宁人。
徐璐则表示,令她最担心的是,进行维权可能会影响到自己之后的职业生涯。“我在搜索其他人维权经历的时候,也有部分人表示劳动仲裁记录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继续求职。”
民商法律师、知名普法博主李叔凡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刚毕业的大学生急于求职的心态往往容易被人利用。李叔凡认为不必太过担心,“首先不要怕,因为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对咱们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他们图的是利,利用不公正的劳动关系,目的是给他们创造额外利润,再大的分歧也不至于从民事劳动纠纷升级到刑事犯罪。其次一定要敢于维权,我们国家劳动领域的立法非常完善,而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有了,需要的是我们去运用、去实践”。
有10年人力资源从业经历的李木子谈到试用期陷阱时表示,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许多人都是遇到事了才会想到咨询。“试用期的劳务纠纷问题一旦产生,如果毫无准备,劳动者再怎么沟通,大概率就是两个结果,要不就是被迫离职,要不就是去申请仲裁。我建议大家将问题前置,早做准备来规避试用期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李木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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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求职应提防4个试用期陷阱
陷阱1 先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不少职场人在找工作时都会遇到: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先要经历一个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或行将结束时,用人单位就找各种理由把他们“炒”了。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2 辞退试用期员工无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规定第一款虽然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此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还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3 用人单位有权延长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其具体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陷阱4 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混合使用
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该期限可达1年以上。而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看清楚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谨防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