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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守望者收集编辑:中国绿色守望者
近日,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弥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新哨镇火木龙村委会桥头村公开审理了尚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周边村寨150余名群众参加了庭审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某自2018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以非法牟利和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在野外使用粘网非法诱捕野生鸟类,数量高达240余只,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尚某某非法猎捕的31只活体野生鸟类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9300元;6只死体动物价值共计1440元;据野生动物学专家鉴定冰冻斑鸠肉沫22757克,价值共计18240元。
被告人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式及工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19680元。
庭审结束后,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结合庭审情况以案释法,采取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现场群众广泛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及生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村民们纷纷表示以后会引以为鉴,杜绝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
警方提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科研和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