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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新闻收集编辑:莆田新闻
记者昨日获悉,今年2月,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区法院院长同庭履职,被告人宋某因贩卖毒品、洗钱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及没收部分财产,后宋某进行上诉。近期,市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涵江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首例“自洗钱”案。
去年8月,宋某3次贩卖毒品共计50余克,其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毒资4万元,并指示他人取现给他。涵江区检察院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落实全链条打击理念。去年以来,该院已监督立案洗钱犯罪3件3人,位列全市第一。 (全媒体记者 蔡玲 通讯员 蒋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