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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新闻收集编辑:莆田新闻
“上头电子烟”是在烟油、烟弹中加入了合成大麻素毒品,伪装成电子烟,让吸食者产生幻觉感。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案件,被告人柯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柯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责令柯某退出违法所得6674元,上缴国库。
2021年7月,被告人柯某多次通过朋友圈联系“上头电子烟”买家,确定交易数量及金额后,向上线同案人以低价购入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雪茄,由上线直接利用快递邮寄给买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上头电子烟”是我国列入管制的合成大麻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成大麻素对人体损害极大,成瘾性远高于海洛因。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提高警惕,切莫购买、吸食“上头电子烟”。(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李东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