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多地发布通告
今年11月1日至明年5月31日
封山禁火
芝罘区森林禁火通告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从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所有公益林地划为森林防火区,所有林地距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警电话:119
芝罘区森林火警电话:6674119
烟台市芝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0月31日
黄渤海新区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全区实施封山禁火。
二、禁火区域: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1.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2.严禁吸烟、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野营、烤火、野炊、狩猎、私自进山旅游;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4.严禁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5.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6.严禁其他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禁火通告。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扫码登记,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防火期内,执勤人员登记检查属依法履行职责,凡阻挠、妨碍登记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对举报违规用火单位和个人者,经查属实,给予奖励。
报告举报电话:110 ,119
福莱山办事处:6376775
古现办事处:6941010
大季家办事处:6971239
潮水镇政府:5811200
应急分局:6396708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393075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
2023年10月31日
福山区森林禁火通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
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1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活动:
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扫码登记,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
六、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八、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十、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一、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二、凡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以及其他任何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发现森林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警电话:119
福山区森林火警电话:2137119
烟台市福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1月1日
来源 | 齐鲁晚报烟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