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姜某因在过道被邻居家摆放的石狮子绊倒,为泄愤将石狮子踢倒,导致石狮子磕坏、邻居进门户有划痕,姜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立案。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办案部门多次调解仍然无法达成一致。
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及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在姜某向财政专户预交赔偿保证金后,依法对姜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年6月,通州区检察院联合该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印发《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据该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金志锋介绍,预交赔偿金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但因多种原因未能达成刑事和解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向财政专户预交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保障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处缓刑的制度。
“主动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因被害人对赔偿金额心理预期过高,多次协商无果,最终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金志锋表示,2022年,该院内部就出台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相关规定,但因该制度施行还涉及侦查阶段的调解、和解,在预交赔偿金后,量刑情况还需要得到社区矫正部门的支持和审判机关的裁判认可。此次,检察机关牵头四部门会签文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预交赔偿金数额标准等具体事项,是对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的“迭代升级”。
“对于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的案件,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对办案风险进行‘一案一评估’,并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金志锋进一步表示,把轻微刑事案件预交赔偿金制度与刑事和解、法律援助、检察听证等工作相互融合,有利于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提升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该院将加大工作探索力度,让该项制度成为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新样本”,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路径”。
来源:南通通州检察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