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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葛悦 通讯员 刘瑞琼 王奥蕾 青岛报道
近日,城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为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孟某某申请了3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7月27日16时40分许,孟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阳区正阳西路与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孟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孟某某因伤情严重被紧急送医。经诊断,孟某某创伤性脑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胫腓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因伤情紧急,急需立马手术,面对高额的救治费用,孟某某家属第一时间难以筹集。城阳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为不耽误其治疗紧急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工作,联系医院为伤者开通救助基金绿色通道,帮助其申请了3万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孟某某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在本次事故当中,当事人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城阳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灯;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争不抢,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