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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联发〔2023〕4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社,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管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大队)、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社,双辽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现将《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
2023年8月14日
附件: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pdf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