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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堵点

日期: 来源:最高法收集编辑:最高法

天津一公司决定以专利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但融资租赁企业风控部门认为这种模式合规风险太高。如何化解?天津三中院联合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探索建立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

打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堵点

“提案发起人,你们倾向于采取哪些方式开展业务?”

“有什么顾虑或者困难?”

“你们的预期是什么?”

“是个案探索还是有计划批量展业?”

问题一个接一个,意见一条接一条。讨论的声音此起彼伏,整个房间都弥漫着紧张而激烈的气氛。这是6月15日,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以下简称东疆融资租赁法庭)联合举办的金融创新司法听证会现场的一幕。

当企业发展遇司法难题

这场“特殊的”听证会,始于一场融资。

“我们公司的技术在全国乃至全球都是领先的,当时我正摩拳擦掌,打算大干一场,才发现公司没钱了。”天津全和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和诚公司)董事长宋艳民回忆起当时的境况仍心有余悸。

全和诚公司总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集化学技术、化工技术和生物技术多学科交叉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但由于企业为科创型企业,生产设备以租赁为主,设备投入不多,固定资产较少,传统的融资模式无法快速筹到资金,最终公司决定以专利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

全和诚公司的这场融资吸引了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目光,聚焦于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租赁)就是其中一家,“我们非常看好全和诚公司的发展前景,但企业的风控部门一直认为现有模式的合规风险太高。”该公司副总经理耿昌兴道出了自己的困扰。

明明双方都有合作的意愿,一个有钱,一个有技术,可为什么双方都在等待观望,止步不前,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这个问题早已进入法院的视野。早在2021年3月,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就审理了全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明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融资。“首案审理后,引发的关注和讨论要远超实际落地的业务,我们期待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行业繁荣并没有到来,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庭长王卫国说。

之后法庭联合天津东疆管委会、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融资租赁协会等单位,开展过多次面向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特色的租赁公司和专业机构开展行业“问需”调研座谈会。

调研发现,融资难,难在模式的选择上。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发展方向,并无行业惯例,各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既要融资又要融物,涉及到买卖和租赁两层法律关系。租赁物无论是由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直租模式从出卖人处购得,还是采用售后回租模式从承租人(融资企业)处购得,都要实现所有权的变更,才能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最终完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这对于有形资产融资租赁就意味着物权的变动,对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则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转移,但物权可以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知识产权却不行。一旦作为租赁物,就要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办理登记。企业如果选择转让核心专利,将严重影响企业的价值,极有可能不会再被评为高精尖企业,如果转让非核心专利,融资租赁企业又不愿意为无价值的“物”出资。在实践中还有“二次授权”模式,企业将专利授权给融资租赁公司,但由于授权可以多次进行,不存在唯一性,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选择转让模式,融资企业不愿意。选择别的方式,融资租赁企业则面临着合规风险,不仅要承担被认定为借贷的资金损失,还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和评价降级。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与此同时,整个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寻找新的“增长点”,据《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CL100-2023》显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增速明显放缓,净资产收益率也有所下降,融资租赁行业正在经历转型期的阵痛,这也使得“破局”更为迫切。

汇集多方“把脉问诊”

难题转移到了法院。法院是被动、中立的,是不是应该等到案件进入到法院?还是能动司法,主动延伸职能去解决,但主动到什么程度才算“刚刚好”?

“虽然现在还没有案子进到法院,但如果在这样有争议又缺乏引导的情况下任由行业野蛮发展,过一段时间还是会有此类案件涌入法院,那时的司法评价对已经形成规模的行业影响肯定会更大。我们认为,法院需要站出来,主动去做些什么。”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副庭长陶俊说。

恰逢其时,天津三中院也将以机制创新赋能金融创新作为今年的司法改革亮点,计划将金融审判与“抓前端、治未病”延伸司法职能相结合,制定出台更具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则,并已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方向作为课题开展研究。“滨海新区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地区,天津还是融资租赁的产业高地,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始终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保持高度的关注,只欠一个规则落地的‘抓手’。”天津三中院民二庭金融专业审判团队审判长陈晨说。

陶俊一个寻求支持的电话,让两级法院“一拍即合”,以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为纽带,实现了“双向奔赴”。

想干事的愿望和决心有了,可到底该怎么干?之前也没有先例可循。陈晨和陶俊带着各自的团队组成的筹备组愁得直挠头。“首先是参与方,判断合规与否,肯定不能是法院一家说了算,需要联动起来、依靠社会资源和力量,比如监管部门像知识产权局、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还有学界和业界;其次是形式的选择,开会?联合下发文件?可这还不是案件,不适宜用判决书,得出台一个不是那么正式却又有点儿正式的东西;最后,还得迅速,不能耽误企业发展。”双方通过多次讨论定下“争议焦点”后,先后走访了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企业和高校,在两家法院院党组的支持下,最终决定创新式地采用听证会的方式,为企业下发一个“合规指引”作为开展业务的参考。

经过近3个月紧锣密鼓的精心筹备,有了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一场听证会。会上,正奇租赁作为提案人介绍了企业发展策略和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产品计划,9名来自天津三中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的法官组成的“听证团”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13名分别来自监督部门、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等各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辅助团”集体围绕“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适格性、价值确定问题和担保功能实现问题”3个核心问题进行“会诊”,从不同角度询问金融创新模型的具体情况、指出可能存在的隐患,并依次发表具有可操作性的最终专家意见。

激活发展“一池春水”

1个月后,正奇租赁拿到了一份由两家法院联合出具,长达35页的《“生物医药专利权融资租赁”金创模型司法听证意见书》。意见书详细记录了听证会召开情况、提案详情、听证核心问题,归纳了各方意见和论证分析情况,最后出具了详细的听证意见,对正奇租赁提出的转让登记售后回租、转让质押登记相结合、质押登记售后回租、共有登记售后回租四种模式一一给予回应,并建议提案发起人实施时注意防范“低值高买”和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风险。

之后的一切,水到渠成。8月,全和诚公司得到了正奇租赁500万元的售后回租融资。双方选择的模式则是听证会中认可的转让、质押相结合的售后回租模式,以“企业核心关联专利转让+企业核心高价值专利质押增信”为特色进行的“打包融资”,全和诚公司将一项生物医药领域核心关联、有价值专利作为租赁标的物,向正奇租赁公司转让了专利权,同时以一项核心、高价值专利提供质押担保。这样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核心专利权仍保留在全和诚公司,正奇租赁有了足够价值的质押物和抵押物,可以放心出资。

“我感到非常的惊喜。”宋艳民激动地说,“这不光是对我们公司技术的高度认可,还是一个非常好的正向评价,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行业给我们做了‘背书’,我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等待了数月,一步一步一起走下来的耿昌兴也颇多感触,“这笔业务非常成功,内部合规风险顺利过关,极大降低了我们的试错成本,在集团给予了高度认可的同时,在行业内也起到了‘标杆’示范作用。”他说,“整个过程更是串起了市场、监管、资本、法院等各方,大家都非常给力,互相理解、支持、合作,我感觉天津的营商环境真的不错,我们也愿意支持天津和行业的发展,大家一起变得更好。”

除了当事双方,业界也对此次探索给予充分认可。东疆综合保税区自贸片区工作局金融和租赁创新科副科长黎云超表示,“此次实践解决了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如何做大做好的问题,在既没有突破法律本身的要求前提下,又对传统模式做了适当的优化,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让企业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又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司法的规则预期,期待未来在业务规模上实现实质的突破。”

“当然不可否认,相较于金融创新的前沿探索,司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听证意见为金融创新交易各方形成充分合理预期等提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的评判还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作为听证团首席听证员的天津三中院民二庭负责人李权提示。

一次的成功希望有更多次的成功。天津三中院以此次听证为切入点,边实践、边摸索、边完善、边推广,出台了《关于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的指引(试行)》,对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的定义、功能目标、基本原则、运行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作出规定,并重点明确了由企业、监管职能部门、法院发起金创模型提案,力求在更大范围内满足实际需求。

“金融创新司法听证机制是天津法院前移司法服务关口,强化协同,联动多部门,共同发力,发挥能动司法最大化效能,做深金融纠纷诉源共治的又一次司法创新和大胆探索。”天津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殷元庆说,“我们将充分发挥听证机制优势,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做好金融创新类纠纷前瞻性研判,借助各界智慧力量,提升金融审判质效,促进金融裁判标准统一,共建共享金融创新资源,推进金融审判能力现代化,为辖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吴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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