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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
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孩子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发育迟缓”“孤独症”“大脑功能障碍及智力障碍”。在为孩子治疗疾病过程中,二人产生矛盾,并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在本次诉讼中,夫妻二人均以种种理由明确表示拒不抚养患病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父母理应为孩子提供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但夫妻二人强调自身困难,均不愿抚养孩子,违反了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二人应相互扶持、相互理解,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另双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于晶晶 赵 静)
法官说法:
法律虽规定了婚姻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且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且必须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