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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张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前阵子,公司发布了一则招聘人力资源主管的信息,要求应聘者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力资源方面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提供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者隐瞒的,则不符合录用条件。随后,王某报名并向公司投递了简历,简历显示王某具备本科学历及相应人力资源工作经验,公司便录用了王某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公司要求王某提供本科学历复印件,但王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提供。后王某向公司说明其并不具备本科学历。这种情况下,公司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劳动者凭借假学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您的公司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告知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隐瞒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王某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公司有权主张与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学历等招聘信息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不能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否则,可能承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风险。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